各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7度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认定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详见附件。
请认真领会文件和通知精神,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提交所需材料,并与11月16日前将纸质材料(一式5份,正反面打印)、2份电子版光盘一并报送至行政楼B408办公室。
联系人:赵海文 5951504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研究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7度内蒙古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认定工作的通知》
科技处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