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各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负责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文件要求(详见附件),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科技部评估中心将逐一对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进行全面评估,且会将评估工作常态化,评估等级为“优秀”的实验室将给予经费支持;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实验室将予以摘牌,不再列入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序列。
请各单位认真学习相关资料,做好实验室的评估验收工作,重点将科研用房、团队成员、科研成果等事项厘清,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
具体评估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王秉智 5955957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评估政策材料。
科技处
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