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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07    作者:     来源:     点击:

  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时期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哲学社会科学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管理,进一步提升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推动全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时期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价值取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发挥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示范引导作用,加快构建具备内蒙古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基本体系,促进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内蒙古新篇章提供有力智力支持。

  第三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突出全局性、前瞻性、针对性的应用对策研究,重视基础理论和新兴交叉学科研究。优先支持自治区改革发展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加强对具有自治区特色和优势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

  第四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设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理论处,以下简称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具体负责全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和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受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委托,协助做好本单位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的申报、管理及其他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面向全区,公开申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立项资助的各类项目。

  第二章 项目类型与选题

  第七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设立年度项目、专项项目、委托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研究基地项目等项目类型。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类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不同类型项目的资助领域和范围各有侧重。

  第八条 年度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主要资助对推进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以及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

  第九条 专项项目包括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主要资助专题性应用研究,着眼于落实中央及自治区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研究,对相关现实问题提出理论思考及对策建议。

  第十条 委托项目包括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主要资助因经济社会发展亟须或其他工作需要临时提出的重大问题研究。

  第十一条 后期资助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主要资助已基本完成且尚未出版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学术成果。

  第十二条 研究基地项目包括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指依托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开展的项目。

  第十三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通过课题指南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应用对策类课题指南侧重自治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亟须研究的重大现实问题,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基础理论类课题指南侧重对传承中华文化具有重要作用的重大问题,以及学科建设中基础性、长远性的重大学术理论问题,力求具有原创性和开拓性。

  第十四条 课题指南的确定,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提出初稿,通过向相关部门、全区各高等院校和社科研究单位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或召开社科界专家学者与相关部门座谈会讨论等方式,经征询并研讨论证后最终确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自各类项目申报通知或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具体受理期限以发布时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十六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的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申请人所在单位设有科研管理职能部门,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并能承担项目管理职责。

  3.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组的负责人,项目组只设一名负责人,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4.申请重大项目,申请人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厅局级以上(含)领导职务;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经验,责任感强,学风优良;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并担负科研组织指导职责。

  5.申请重点项目,申请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6.申请一般项目,申请人不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学历限制。

  7.申请青年项目,申请人不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及学历限制,但其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8.申请人与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研信誉。

  9.课题组成员一般不超过7人。

  第十七条 申请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申请人可以根据课题指南的要求确定研究课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课题。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其所在单位负责对项目申请人申报资格的审查及《项目申请书》填写规范性、真实性的审核,并承担信誉保证,对合格的《项目申请书》签章后,按时报至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未按时报送申请材料一律不予接收。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九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评审坚持客观、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通讯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十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设立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同行评议专家库(以下简称自治区同行评议专家库),评审专家从自治区同行评议专家库(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同行评议专家库)中遴选。自治区同行评议专家库根据需要适时调整补充。专家评审费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承担,发放标准按照自治区财政有关规定或参照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评审费用标准。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领导下,负责组织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的评审。

  1.资格审查。按照本办法精神结合申报文件要求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初评。具体方法为将申报材料中的《论证活页》按学科或研究方向送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审。评审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写出评审意见并打分。自治区社科规划办以专家评审意见和分值为基础,按当年立项规模、申报项目总数确定进入下一轮评审比例及数量。

  3.会议评审。经通讯初评,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提出建议立项名单上会把关。会议评审专家负责对拟立项项目的政治导向及学术质量进行重点把关,并就是否建议立项及原因签署明确意见。

  4.复核审议。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复核后,提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部务会会议审议。

  5.公示。按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部务会会议审议意见,将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至少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对拟立项项目有异议,可以向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将调查核实,对确有问题项目撤销立项资格。

  第二十二条 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或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向项目申请人印发立项通知。立项时间以立项通知标注日期为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1.评审专家、工作人员是申请人的近亲属,或与申请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

  2.评审专家申请本年度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

  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四条 委托项目的立项,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拟定委托单位和委托人,依次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常委部长审批后,确定立项。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时间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签订立项合同,合同签订后,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拨付资助经费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其他单位委托项目的经费由委托单位负责拨付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合同内必须填写经费预算,拨付经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2022〕1122号)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或被撤销的项目,以及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未达到中档及以上标准的项目,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将追回经费。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对项目研究执行情况、经费使用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将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建立专门档案,强化过程管理,对在研项目实施检查、监督,并为研究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项目负责人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自我管理,自觉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组织项目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项目检查工作,在检查的基础上,对当年在研项目进展情况、已完成项目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相关工作撰写年度检查报告,于当年12月底前送自治区社科规划办。

  第三十条 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形式主要为研究报告(调研报告)、系列论文、专著(数据库)、理论文章等。研究报告(调研报告)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0至12个月,系列论文一般为18个月,专著一般为24个月。若以两种及以上成果形式结项,研究时限“从长不从短”。成果形式变更,可由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转为系列论文或专著(数据库),或由系列论文转为专著(数据库),其他形式变更一般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申请,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审批,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审批同意后变更内容生效,否则视为无效申请:

  1.改变项目名称;

  2.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3.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4.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5.变更项目课题组成员或排名;

  6.不能按时完成需要延期;

  7.终止项目协议。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实施中,因正当理由可以申请项目延期。以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形式结项的项目一般不予延期,个别项目在立项通知中明确可以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以系列论文、专著(数据库)形式结项的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申请项目延期,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截止日期前1个月提交申请,若未按时提交结项材料也未按时提交延期申请的项目,按终止处理。

  第七章 项目鉴定与结项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鉴定评审费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承担,鉴定评审费标准参照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鉴定专家评审费标准,按字数支付。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最终成果鉴定采取匿名方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 成果鉴定结项工作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在接到鉴定材料1个月内做好材料审核及上报工作;自治区社科规划办须有序、高效开展成果鉴定结项工作。

  第三十六条 鉴定专家从自治区同行评议专家库(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同行评议专家库)中根据学科及研究方向遴选产生。自治区社科规划办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三十七条 年度项目结项成果的基本要求

  1.以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形式结项的项目最终成果的基本要求

  (1)重点项目结项,需提交正文不低于3万字的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和围绕研究主题单独形成3000字左右的政策咨询报告,同时需课题负责人独立在《实践》《内蒙古日报》或其他省级及以上党报党刊、学习强国主平台上发表1篇3000字以上的理论文章(需与课题主题密切相关)。

  (2)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结项,需提交正文不低于2万字的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和围绕研究主题单独形成3000字左右的政策咨询报告。

  (3)政策咨询报告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须以研究成果为基础,立足服务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提供建议,可自选角度设计;二是须在提交结项材料前被厅局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内参刊登,并获得厅局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批示或有关部门转化运用,否则不予结项;三是在内参刊登时,须标注“内蒙古社科规划项目”等资助字样。

  (4)须提交研究报告(调研报告)最终成果全文的成果复制检测报告。

  2.以系列论文形式结项的项目最终成果的基本要求

  系列论文形式结项不设置重点项目类型,只设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类型。结项须提交公开发表的同一研究方向的论文3篇及以上,以及3000字左右的综合报告。

  (1)课题负责人须发表2篇,其中独立发表的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的1篇(须为第一或第二作者)。核心期刊范围为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2)所有公开发表的论文须标识“内蒙古社科规划项目”字样和课题名称、批准号,除相关主题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外,不允许同时标注其他资助字样。

  (3)综合报告内容要对项目研究目标、单篇论文的主要内容及其与总目标的对应关系、论文是否发表及发表期刊等级等情况作概述性说明,并对研究成果作归纳总结(每篇论文都须与研究主题密切相关)。

  3.以专著形式结项的项目最终成果的基本要求

  (1)重点项目结题,须提交正文不低于15万字、符合著作规范的学术专著(未通过结项鉴定,不得提前公开出版);同时课题负责人须独立在核心期刊(范围同上)发表1篇与研究主题紧密相关的论文(须标识课题名称和批准号,且只允许与相关主题的国家社科基金同时标注),作为本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2)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结题,须提交正文不低于10万字、符合著作规范的学术专著(未通过结项鉴定,不得提前公开出版)。

  (3)须提交专著最终成果全文的成果复制检测报告。

  4.若以两种及以上成果形式结项,以上对应结项要求均须完成。

  第三十八条专项项目与委托项目结项标准参照年度项目结项标准制定,适当调整结项成果规范,以项目立项通知要求为准。

  第三十九条项目最终成果材料要求

  1.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或专著的,要将成果按如下顺序排版,一般为封面、目录、摘要、正文、参考文献。

  2.成果形式为系列论文的,要将成果按如下顺序排版,发表论文的刊物封面、目录、论文正文、封底。

  第四十条 成果鉴定程序

  1.项目负责人申请结项时提交材料分为线上或线下两种形式。在内蒙古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申报、评审后立项的项目在平台提交结项材料(项目有涉密内容结项参照第四十三条,申请免于鉴定结项参照第四十四条),通过匿名线上鉴定方式结项;线下申报、评审后立项的项目在线下提交结项材料,通过匿名通讯鉴定或召开匿名鉴定会方式结项。

  2.线上申请结项程序

  (1)项目负责人应在平台提交结项材料包括:一是线上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二是线上提交成果材料;三是线上提交成果复制检测报告(以系列论文形式结项的项目不必提供)。材料填写提交完整后线上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项目负责人还须将填写好的《结项审批书》打印1份(务必和线上填写内容一致),线下交科研管理部门签章。

  (2)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线上审查结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确认无误后在线上将全部结项材料提交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申请结项鉴定。同时审核线下《结项审批书》,签章后报送至自治区社科规划办。

  3.线下申请结项程序

  (1)项目负责人应提交结项材料包括:一是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从内蒙古社科规划网下载,一式2份);二是提交成果材料;三是提交成果复制检测报告1份(以系列论文形式结项的项目不必提供)。同时将以上材料电子版刻录成光盘,一并报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

  (2)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查结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签署单位意见,复制留存该结项材料后,将全部结项材料报送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申请结项鉴定。

  4.研究成果复制检测报告要求去除本人及项目组成员已发表阶段性成果复制比一般不超过20%,已发表阶段性成果必须标注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等信息,否则不计入阶段性成果。

  5.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接收结项材料之日起,负责对提交的结项材料进行审查,结项材料存在严重问题的不予进行结项鉴定,并在责任单位科研管理信誉档案中记录,对于管理松懈单位通报批评(详见第八章)。

  6.审查通过的,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将专著(数据库)类、研究报告(调研报告)类最终成果交与鉴定专家进行鉴定;系列论文类将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根据论文发表情况认定等级。

  7.凡成果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发放《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证书》,并在结项证书中注明鉴定等级。

  8.项目鉴定等级为“不合格”的,视项目开展具体情况允许项目组在4—6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重新组织鉴定或复审。重新鉴定或复审通过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重新鉴定或复审仍不能通过的,予以终止。

  第四十一条 专著(数据库)、研究报告(调研报告)成果评议及等级认定

  1.成果评议

  结项成果等级认定采取匿名评审,一般由三位同行专家评议。专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鉴定表》的规定,参照评价指标体系设定的指标打分,并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等级建议等。重点对成果的政治导向及学术质量、价值把关,并提出修改、提高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等。

  2.成果等级

  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3.成果等级量化标准

  (1)优秀:平均分在85分以上,且不少于两名同行专家评议结果为优秀的,最终成果认定为优秀。

  (2)良好:未达到“优秀”等级,平均分在75分以上,且不少于两名同行专家评议结果为良好的,最终成果认定为良好。

  (3)合格:未达到“良好”等级,平均分在60分以上,且三名同行专家评议结果均为合格的,最终成果认定为合格。

  重点项目及多种结项成果形式的项目在达到“合格”等级基础上,还需完成其他结项要求,才准予结项。

  (4)不合格:三名同行评议专家平均分在60分以下,或至少一名评议专家做出“不合格”等级评价,认定为不合格,作暂缓结项处理。

  暂缓结项处理方式分为两类:修改后复审和修改后重新鉴定。

  修改后复审:均分在60分以下或一名同行评议专家给出“不合格”等级。其处理方式为项目负责人需要参照三位专家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并按时提交成果,由自治区规划办审核,无需原专家重新鉴定。若项目负责人已按专家意见进行认真修改,以“合格”等级结项,否则,作终止处理。

  修改后重新鉴定:均分在50分以下或至少两名评议专家给出“不合格”等级。其处理方式为项目负责人需要参照三位专家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并按时提交成果,由自治区规划办再次匿名提交给原专家(给出“不合格”等级或分数在60分以下的专家)进行二次鉴定。二次鉴定结果如达到60分及“合格”以上等级,以“合格”等级结项。否则,作终止处理。

  (5)终止(或撤项):除以上情况外,详见本管理办法第六章。

  4.研究报告(调研报告)必须完成对政策咨询报告有关要求,才可进入结项鉴定流程。

  第四十二条 系列论文成果评议及等级认定

  1.成果评议

  以公开发表论文篇数为主要考量依据。

  2.等级认定

  (1)合格:公开发表3篇同一研究方向的论文,其中课题负责人须发表2篇论文,含独立发表的论文1篇,及在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1篇(须作为第一或第二作者)。

  (2)良好:在“合格”等级要求基础上,课题组增加发表1篇核心期刊。

  (3)优秀:在“合格”等级要求基础上,课题组增加发表2篇及以上核心期刊。

  第四十三条 委托项目最终研究成果鉴定原则上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实施。涉密等特殊委托项目经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同意后,由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组织鉴定,自治区社科规划办依据委托单位出具的结项证明材料办理结项手续。

  第四十四条 凡项目成果(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杂志等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发表与课题研究主题密切相关的理论文章1篇(含)以上,本着“能标必标”的原则标注内蒙古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等资助信息。

  2.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通过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智库要报》或其他内参(必须标注内蒙古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等资助信息)得到省部级及以上领导同志批示并被有关部门采纳。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且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属于上述情况者,须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审批书》,说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3套最终成果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并作出是否同意该项目免于鉴定的结论。免于鉴定的项目,可视为通过鉴定,符合上述第1或2条者,鉴定等级定为“优秀”;符合第3条者,鉴定等级一般定为“合格”。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定期将项目成果的鉴定结果通过内蒙古社科规划网站予以公布。

  第四十六条 项目最终成果实行先鉴定后出版制度。少数项目成果确须先出版的,须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批准。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出版的,按本办法规定予以终止项目。

  第四十七条 后期资助项目通过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组织的结项鉴定,且正式出版后(须按照自治区社科规划办规定的统一封皮统一制式,并标注项目批准号)可取得结项证书。若未通过鉴定,可经负责人修改后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组织开展二次鉴定,若仍未通过,将作终止处理。若通过结项鉴定,但由其他不可抗力未能出版的,可由负责人提出申请变更为一般项目后结项,资助额度参照立项当年年度项目中结项形式为专著的一般项目,超出一般项目资助额度的经费须退回我办。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办、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课题组成员,应当充分利用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向社会广泛宣传项目研究成果。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应及时摘报有关领导,或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四十九条 鉴定合格的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均须在醒目位置注明“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字样。

  第五十条 项目成果公开出版后,项目负责人须告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由科研管理部门登记并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同时由项目负责人提供5套出版物至内蒙古图书馆馆藏及借阅使用。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一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建立责任单位科研管理信誉档案,对责任单位管理水平和履行科研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记录。对于管理认真、规范,承担的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按期结项率和成果优秀率高,研究成果被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智库要报》采用量大的单位,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给予通报表扬。对于管理松懈,承担的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按期结项率低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二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建立项目申请人科研信誉档案。按期认真完成项目研究任务且研究成果结项等级为良好及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再次申请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时,优先通过自治区初筛,报送全国社科工作办进行评审。对于无法按期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实行三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的处理。

  第五十三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建立同行评议专家信誉档案,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重点记录。鉴定专家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成果质量进行评价,对鉴定意见承担学术和法律责任。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对认真负责的专家予以表扬,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不再聘任为评审和鉴定专家,且三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

  第五十四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

  1.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

  2.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3.披露尚未公开发布的评审信息的;

  4.未公正评审的;

  5.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获得资助的,自治区社科规划办作出撤销项目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全额资助经费。

  第五十六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治区社科规划办批准;自治区社科规划办也可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1.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2.超过研究周期,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3.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未按立项任务完成的,或最终研究成果未经批准结项擅自公开出版的;

  4.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5.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第五十七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社科规划办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1.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2.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3.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最终研究成果的(结项材料须符合结项规范性);

  4.项目负责人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处理的;

  5.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五十八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实施中,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未拨付项目资助经费的暂缓拨付;逾期不改正的,自治区社科规划办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1.不按照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申请书的承诺开展研究的;

  2.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3.提交虚假的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4.不配合自治区社科规划办针对项目开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的;

  5.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第五十九条 项目被终止实施或撤销的,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将追回全额经费。且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自治区社科规划项目。

  第六十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暂停申报资格1年:

  1.未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的;

  2.未履行提供项目研究保障职责的;

  3.纵容、包庇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4.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5.不配合自治区社科规划办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

  6.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六十一条 委托项目负责人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研究工作。

  第六十二条 自治区社科规划涉密项目研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发布之前取得立项的项目按原相关文件精神进行管理;发布之后取得立项的项目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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